科技创新视角下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现状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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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此,以上分析再次强调了参与国防知识产权产生的几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和分别发挥的职能作用,必须合理处理好各个角色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国防知识
因此,以上分析再次强调了参与国防知识产权产生的几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和分别发挥的职能作用,必须合理处理好各个角色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国防知识产权权利的利益关系,只有充分利用好这种关系并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调整,才能帮助调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国防知识产权的形成,使得研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到极致,真正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矛盾
(一)所有权矛盾
收益权直接受到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影响,也关系到各方创新行为。政府和创新者之间的产权矛盾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体现的十分深刻。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是政府投资并用于军队及国防建设,政府是国防知识产权的绝对拥有人和权利占有人,在保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设定上就决定了这样的事实,但是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并不是成果的创造人,购买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了所有权,本身对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研发主体就是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研发者的权益,并且对于研发主体或研发者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是研发动能不足,甚至是隐瞒成果。
(二)使用权矛盾
军方与项目承担者的矛盾聚焦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分配。政府虽然占有了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但是在该权利的利用方面不足,甚至是导致很多成果没有顺利转化就过时了。由于使用权不在研发主体手上,收益分配及资源配置就得不到有效支持。如果能把该项权利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权利能够清晰划定,就可以使得研发的资源向知识产权最有需要的地方流动。因此,所有权的制度变革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后期的使用效率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防领域的专利技术才更有可能用于民用。因此,《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并没有清晰界定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不能依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三)收益权矛盾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涉及的保密制度和转化制度障碍,使得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得不到收益保障。而且,国防知识产权能否认定,必须通过必要的申报流程,申报的主动权往往是在单位,不能由个人决定,同时,转化的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国防知识产权不能获得有效途径进入市场,发明人的收益也就没有保障。尽管,在当前军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发明者或者创制者可以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是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属单位本身不对等,也未必可以得到有效的转化。再加之资源恶性竞争,科研项目抢夺激烈,研发投入过程中强度不一致,政府投资方式导致的分配不合理现象频发,从而使得发明主体没有参与的积极性,也致使科研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层出不穷。
总之,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分配过程存在太多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难,在新时代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推进的过程中,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为科技创新和框架服务国防现代化、军队装备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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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网址: http://www.qyzlzz.cn/qikandaodu/2021/0421/1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