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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区域治理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优选(2)

来源:区域治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0 1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面临的现实困境 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东盟区域内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形势依然严峻。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依

二、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面临的现实困境

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东盟区域内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形势依然严峻。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依然面临着短期内难以突破的现实困境。这种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管控主体、管控对象、管控机制以及管控目标等多个层面。

警察在讯问嫌疑人

(一)在管控主体上,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政府主导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跨国犯罪手段多样化的挑战。东盟区域内各国民间社会网络不够发达,加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有限,预防和打击犯罪更多依靠的是各成员国政府间合作。由于东盟各国政府的警务体系、刑事司法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犯罪集团对东盟各国跨国打拐反拐执法和司法行动的贿赂,阻碍了跨国打拐反拐的努力成效。

泰国和马来西亚是东南亚人口贩卖、偷渡的重要中转站。2015 年,在泰国最大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中,被告多达103 人,涉案人员中不乏军警等公职人员,其中官职最高的是陆军前中将玛那·空潘,由于协助“有组织跨国犯罪集团”“收取贿赂”“与他人合谋为人口贩卖提供条件”,玛那·空潘被判处27 年监禁。

(二)在管控对象上,东盟各国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认定依然存在着诸多分歧。大多数东盟国家法律没有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进行严格立法。在执法中,拐卖成年男性或者双性人等较为少见的情形容易被忽略,各成员国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量刑也存在差异。这些分歧和漏洞都可能导致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上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管控格局。

(三)在管控机制上,东盟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依然还存在着诸多短板。在立法上,东盟一些成员国的立法并不完全符合《联合国人口拐卖议定书》规定的现行国际标准。如印尼于2007 年制定的反拐卖法规定,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只有在使用武力、欺诈或胁迫手段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这明显与国际法通行规定相冲突。在执法上,东盟各国情报交流还不够畅通,合作渠道比较狭窄,在调查取证、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追缴并返还赃款赃物等环节还缺乏具体可行的合作管控机制。在刑事司法上,由于东盟各国警察、证人、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在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上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实际妨碍了政府继续调查、起诉和定罪犯罪者的能力。

(四)在管控目标上,东盟各国政府更多侧重于简单且见效快的犯罪打击层面,而非更为复杂且周期长的社会公正发展层面。跨国拐卖人口议题牵涉到族群平等、国际分工、经济发展、区域平衡、劳动就业等多个层面,涉及许多利益与组织机构,并非仅仅依靠各国完善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就能从根源上消除的。

三、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困境的形成因素

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困境的生成,既不是完全由微观行为主体(犯罪分子、受害者、购买者以及执法者)的意识、能力和行为所决定的,也不是完全由宏观制度架构所决定的,而是由“制度—行动者”双重因素所共同引发的。

(一)区域合作管控制度的供给不足

1.东盟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稳定的内部管控体系。东盟打击跨境犯罪部长会议是区域内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该机构扮演的是议事协调机构角色,对各国合作难以施加实质性影响。同时,区域内部对跨国人口流动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认知不一致,也阻碍了一个健全、稳定的内部管控体系的形成。

2.东盟在跨域国际合作方面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壁垒。以东盟与中国(10+1)为例,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中尚未形成多种刑事司法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态势,信息情报不通畅、合作渠道狭窄、协助形式单一、引渡逃犯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东盟各国国内立法发展不平衡,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也制约了东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在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上合作管控的有效开展。

受害者报警

(二)相关行动者的经济人理性驱动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相关行动者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为寻求利益最大化,不断突破制度约束,造成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长期存在与蔓延。

1.犯罪分子在拐卖人口巨额利润刺激下不惜铤而走险。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行为之一。在各国打击跨国拐卖人口工作不断强化的压力下,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由最初的松散型犯罪逐渐发展成有组织的跨国团伙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作案成功几率,以获得更多不法利润。

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网址: http://www.qyzlzz.cn/qikandaodu/2021/0720/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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