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区域治理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优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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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购买者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对被拐卖人口“买方市场”的长期存在。为逃避本地婚恋市场上的高额彩礼,一些未婚男性宁愿选择与跨国拐卖人口
2.购买者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对被拐卖人口“买方市场”的长期存在。为逃避本地婚恋市场上的高额彩礼,一些未婚男性宁愿选择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做“交易”,“购买”犯罪分子跨国拐卖过来的“外国新娘”。在买方市场驱动下,越南、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地区的女性遭受拐骗或绑架而被卖到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充当新娘的数量不断增多。
3.受害者为改变命运寻求跨国流动反而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黑市商品。一些受害者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且与外界接触少,主观上迷信外国存在更多发展机会和更高生活水平,轻信人口贩子的虚假承诺,希望能够到达经济更发达、生活更富裕的邻国甚至更远地区,结果落入到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链条”之中。
4.执法者的权力寻租行为为预防和打击跨国人口拐卖犯罪制造了诸多“内部阻力”。由于贪腐惩戒机制存在漏洞,不少执法者利用权力寻租,收受贿赂,庇护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或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老挝公安部与越南公安部签署打击跨国犯罪合作协议
四、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困境的对策选择
为破解跨国人口拐卖犯罪的蔓延和猖獗,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人口拐卖犯罪上需要实现从“政府管控”到“区域治理”的转变。具体地,这需要在深化区域一体化进程基础上,从区域治理理念、体系和机制三个层面协同努力。
(一)需要超越传统政府间合作管控理念,树立区域合作治理理念
东盟各国需要全面引入区域合作治理理念,为优化跨国人口犯罪管控行动提供理念支撑和行动指导,促进与其他国家及本区域机构的合作,尤其是要发挥民间组织和其他非政府机构在犯罪管控过程的协同治理作用。
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合作行动项目(UNACT)体现了东盟开始尝试践行区域合作治理理念。该项目由多个联合国机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非政府组织在该项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为受害者直接提供服务,一方面督促政府履行职责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并惩罚罪犯。该项目还强化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拓展私营部门在与政府、多边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打击人口拐卖中扮演的角色。东盟应进一步树立区域合作治理理念,寻求从国家到地区、从政府到社会、从规划到市场、从正式制度到非正式制度的结合,建立多主体合作、多部门协同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需要围绕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形成对跨国人口拐卖犯罪的全过程治理体系
1.在事前预防上,应健全有关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与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加强区域内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有效衔接,合理界定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对象及其基本关系;二是要建构吸纳与鼓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预防犯罪的法律渠道,形成多方位制约机制;三是要实现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惩治的常规化和程序化,确保通过常规化、程序化手段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进行及时管控;四是要加强立法规划,推动东盟各国在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上形成完整的制度链。同时,还需要经由各种协商机制构建起相应的法律“共识”和更具操作性的国际法规体系,在全球治理中加强国家和地区间合作。
2.在事中控制上,应构建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治理的长效合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区域内部合作治理。东盟各国需要在区域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加强合作治理机制,在人口犯罪认定、法律制裁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通过区域协作网络共同预防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跨区域的外部合作治理。充分利用国际组织资源,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
3.事后救济上,要尊重和保障被拐受害者的尊严和人权,提供必要可行的人道援助和庇护。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经验表明,应加强支助服务网络,使拐卖人口犯罪受害者能够转向并获得受到社会认可和社会帮助的生活环境。事后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隐瞒被害人身份、确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帮助被害人获得赔偿、建立被害人安置场所、在询问和安置阶段给予被害人事后援助和暂时居留权、鼓励被害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心理干预降低受害者心理创伤,等等。2015 年,东盟成立由东盟秘书处负责管理的信托基金,为东南亚人口贩卖活动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及庇护。该信托基金的成立显示了东盟各国在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上对事后救济这一“短板”的日益重视。
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网址: http://www.qyzlzz.cn/qikandaodu/2021/0720/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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